原文轉載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8000542-260109
江靜玲專欄-安樂死也是人權
2015年05月28日 04:10
一名事業有成的英國父親,因為罹患腫瘤,頸部以下可能隨時癱瘓,在無法治療的情況下,決定尊嚴死亡。他與妻女摯友共進最後一頓晚餐後,前往瑞士蘇黎世的「尊嚴診所」(Dignitas)。晚餐後16小時,他在家人陪伴和診所協助下,服用致命劑量的巴比妥酸鹽,告別54歲人生。
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這是英國最近的一則安樂死案例。這名選擇尊嚴離世的廣告公司主管史派克特感傷的與妻女道別,告訴捨不得父親離開的3個女兒,「我知道我走得太早」; 他並在死亡前數小時,告訴媒體,「我的頭腦非常清楚。」他表示,自己不畏懼死亡,但不願時時刻刻生活在癱瘓威脅下,像是一枚「行走的定時炸彈」,更無法面對永久性癱瘓。他說,選擇安樂死,不僅只是一項決定,對他摯愛的家人,長期而言,更是一個最好的方式。
史派克特家人沉痛支持他尊嚴離世。這個案例,再度喚起公眾對死亡權利的辯論,也勾起我對大約3年前一名叫做尼克林森、因中風導致罕見閉鎖症候群,神智清楚,但脖子以下完全癱瘓,無法說話的57歲男子,向英國高等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允許醫生以注射方式結束他的生命,遭到駁回後,當庭崩潰,坐在輪椅上,嚎啕大哭的情景。那一幕,令人痛徹心扉。尼克林森最終以他僅存的意志,自我了斷,在判決3個月後,絕食死亡。過程緩慢痛苦,對他和身邊親友,更是情何以堪!
莎翁戲劇李爾王中說,「離開應像抵達一樣」。死亡原本是生命的一部分,如果人生像一個大圈子,最終,死亡和出生這兩點是要結合在一起的。只是,沒有一個人可以選擇出生的權利,要不要到這個紅塵世界來,由不得我們,那麼,死亡呢?我們是否可以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呢?尤其是當生命只有痛苦,沒有生活的時候。這個問題沉重難解。
在《我們說再見之前》一書中,南非大學講師戴維遜以日記方式描述自己終身擔任醫職的母親,84歲時身受多種癌症之苦,以絕食希求一死的決心。戴維遜守候在母親身邊3個月,看著母親日益孱弱,絕食最後35天,痛苦卻求死不得。最終,不忍再見母親受苦,他拿了一杯滲了嗎啡的水給母親,「喝下這個,妳將會死亡。」戴維遜記載道,母親和他四目相視,「那是一種彼此了然於心,毫不避諱的注目。」他的母親最後對他說:「你一直是個好兒子。」
英國出生,居住在比利時的諾貝爾醫學獎得主克里斯汀‧德‧迪夫,深諳醫學極限,2013年健康惡化,在家人陪同下,由醫生協助採取以安樂死方式離世。捨棄至親是泣血的決定,但該放手的時刻,讓他們離開,尊重他們的選擇,未嘗不是最大的慈悲。
目前全球只有歐洲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瑞士4國安樂死是合法化的,美國國內則有3個州允許安樂死。但有關這個議題的案例和討論在世界各地,近年來則愈來愈頻繁,從諸多例子觀察,有條件的安樂死,應該也是一種人權,一如一名網友在史派克特選擇尊嚴死亡後表示,期望有一天安樂死不再是新聞,因為人們應該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前提在於尊重生命
不過,思考選擇死亡權利,爭取有條件安樂死前,最重要的前提在於尊重生命,回歸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生活的藝術是死亡的操練」認知。畢竟,「未知生,焉知死」,一個認真活著的人,必定也知道怎麼面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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