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http://udn.com/NEWS/OPINION/X1/9146075.shtml

 

 

同性婚姻 不符合家庭制度

【聯合報╱鐘重發/教師(彰縣北斗)】

 

 

人類是生物的一種,需符合會生長、繁殖、死亡等生物的基本特質。人類社會所有的制度設計與法律規範,不只是在滿足個體基本需求,更需有助於群體生存延續。「家庭」,即是人類為符合生物「繁殖」的基本設計。

 

同性伴侶的結合無法自然生育子代,因此同性伴侶基本上是不符合「家庭」制度的。廿二日立法院審議的「婚姻平權修訂案」爭議極大,支持修法者藉憲法需保障人權的基本自由為題,強調個體對其婚姻與家庭亦有「自由選擇權」,不應由現今法律限定,所以極力提倡在家屬法中增修婚姻平權法規。

 

筆者非常榮幸擁有並尊重人類的理性與自由意識,不過對同性伴侶要組成「家庭」的訴求卻無法贊同。同性伴侶的團體該不是為了擁有「生育」而結合,若是為了組成「家庭」後可合法收養子女,那麼筆者站在被收養子女對等權的觀點,完全無法接受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到底誰有權在未經孩子同意下,將一個孩子分派給同性伴侶家庭呢?

 

除了收養小孩外,同性伴侶的結合,若是在於爭取「性自由」、遺產稅、贈與稅、受益人、法定代理人等權益,則與家屬法是否提修已無關聯了。關起門來的性,縱使有法也難管得到,只要辦事的兩造沒有對不起人,關起門來做的,旁人哪能看得到、管得著呢?而同性伴侶的稅制、受益人與法定代理人的權益,另行在其他法規中增訂同性伴侶確保權益即可,哪有需要提修家屬法呢?畢竟「家庭」是人類生育繁衍的基本單位,明顯與同性伴侶的組合是不相干的。同性伴侶的權利與保障,在戶政法規上增修,是不是爭議較小且易行呢?

 

「家庭」是人類生育子女的基本設計,收養子女是夫妻生育權的延伸,被收養的稚子沒有說不的權力,讓無法生育的夫妻收養已那麼情非得已了,更何況是讓同性伴侶收養子女呢?懇請同性伴侶別把手摸進子女收養的議題,因為被收養的孩子是沒有對等的權力的。放下不該爭取的吧!那麼應該會有更多的人站出來,積極的為同性伴侶爭取該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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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大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