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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自用農舍應如何申請

 

一、是否為農業用地?

可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必須為下列之一:

1.都市計畫農業區。

2.國家公園內農業區。

3.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養殖專業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二、若為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土地,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3.戶籍在本縣及土地取得滿2年。

4.土地面積>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者。

 

三、申請以下資料

1.向戶籍所在鄉鎮公所申請「確無農舍證明」。

2.向土地所在鄉鎮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鎮公所農業局(農務課)辦理「農民資格」:

1.戶籍謄本。

2.興建農舍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切結無自用農舍或提供申請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

4.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三個月內)。

5.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6.若為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五、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鎮公所建設局(建管課)辦理「農舍建築執照」: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無自用農舍證明。

3.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力證明文件。

5.基地位置圖。

6.農舍配置圖(不得小於1/1200)。

7.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不得小於1/1200)。       

 

六、鄉、鎮公所核發「農舍建築執照」,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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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興建

農舍興建的主要條件如下:

 

土地

土地的面積應至少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約二分半),且要有單獨的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所有的土地皆分為都市計畫內與都市計畫外。都市計畫外表示比較偏遠,當然比較單純,可以直接興建農舍。其次,都市計畫內,表示該地鄉鎮公所已經將這片土地劃分為九大類,分別是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及特定區,所以務必先行查詢,免得買到公園預定地,那就欲哭無淚了。

 

戶籍

戶籍與土地的取得均要兩年以上,所以務必將戶籍也遷至土地所在鄉鎮。

 

面積

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申請建造農舍,應檢具: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等。

 

建築面積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也就是俗稱的地坪。

 

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等樓地板面積,亦稱違建坪。例如,您的農地面積是3558平方公尺,那您的建築面積僅可為330平方公尺(100坪),總樓地板面積則為495平方公尺(150坪)。(3.3平方公尺=1坪)

 

 

 

 

 

 

保護優良農地,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文號:6147 100年06月14日

優良農地不容許大面積成為住宅使用

  農委會指出,集村農舍多挑選政府已投資農地重劃完成農水路之特定農業區做為建築基地,悖離農業經營政策目標,破壞農業生產環境。優良農地一旦成為住宅社區建築使用,再也無法回復為農地。針對立法院決議建請按原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繼續審查,農委會已於 5 月 5 日以函一一向立法委員委婉說明,立法委員應能理解農委會保護優良農地立場。監察院 5 月 4 日調查報告,其內容涉及法規制度面之檢討,農委會刻正積極與內政部研修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

農委會明確釋示農業發展條例立法原意

  苗栗縣大埔農地徵收事件後,政府更加重視社會大眾對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呼籲,行政院吳院長 99 年 7 月 20 日即明確指示,應全面加強特定農業區優先保護。農委會鑑於集村興建農舍對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之破壞深具嚴重不可逆性與大面積性,亟須優先加以保護。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立法意旨,該會於 99 年 10 月 15 日以令釋強化解釋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原意,並無外界所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農委會令釋主要亦是積極回應監察院 99 年 9 月 16 日之糾正,期能即時遏阻集村農舍大量鯨吞優良農地之情勢,降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過程中可預期之惡意搶建,造成對優良農地之戕害,此乃政策管制面上不得不斷然處理之措施。

真正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權益未受影響

  基於保護優良農地之全民共識,為貫徹保護優良農地以維持糧食潛在供應能力,農委會令釋雖限制集村興建農舍不得坐落於特定農業區,但真正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仍得於自有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及申請興建個別農舍,且亦得於非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以集村方式與他人共同申請集村農舍,其農業經營與申請興建農舍之權利並未受到損害,且能充分保障真正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權益。

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問題,農委會有責任維護優良農田

  維持糧食潛在供應能力與多功能農業永續發展環境,除係全民共識外,亦為農委會責無旁貸之責任,農委會指出 100 年 1 月召開之全國農業與農地研討會,社會各界已達成應高強度保護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及台糖土地等優良農地,施政資源並應優先用於這些農地。據 99 年底資料,我國糧食自給率僅約 32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僅 27 萬公頃, 100 年 5 月召開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更評估若糧食完全無法進口,我國需有 71 萬公頃農地,始足擔負國人基本糧食需求, 總統於會議中提示「糧食安全」已屬國安問題,應確保優良農地總量,以達成國內糧食自給率在 2020 年提高至 40% 之目標。

  農委會表示,該會令釋限制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不僅是以負責任的態度回應監察院之糾正,而貫徹保護優良農地、維持糧食潛在供應能力,更為具體落實國家安全戰略政策。

 

 from 行政院農委會 : 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coa_diamond_201106140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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